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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说法:“恶意差评”风行 再敲电子证据警钟

  发布日期: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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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AND TECHNOLOGY DAILY维权说法 WEIQUANSHUOFA

2013 年 8 月 29 日 星 期 四

责 编 胡唯元

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案子”新闻,而是想通过如实的报道,反映科技界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热线电话:010-58884061 电子邮箱:liushu@stdaily.com 北京市复兴路15号科技日报社 邮编:100038

■法治时刻

■热点评说 文·闫祥岭 姚友明

■将新闻进行到底

网络购物因为其便捷和价格优势被越来越多 的消费者所选择。和传统商铺的店面、实物展示相 比,网络购物更依赖商铺的“口碑”、“好评”、“差 评”,这也为一些人提供了“商机”。日前,全国首例 “恶意差评师”案在杭州法院宣判,以被告杨某为首 的12名“恶意差评师”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恶意差评师是基于电子商务催生的一个职业, 他们向网络商铺卖家敲诈勒索,使得卖家苦不堪 言。在首例差评师案宣判之后,是否依然会后继有 人,有着强烈反侦察能力的恶意差评师是否依然继 续,漏网之鱼是否会继续兴风作浪,淘宝卖家的维 权之路是否注定举步维艰?

“恶意差评”风行 再敲电子证据警钟

文·实习生 李 婕

■第二看台

■延伸阅读

“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倒霉,碰到的第一个顾客 就是恶意差评师。”屠女士就是淘宝网卖家,深受恶 意差评师带来的害处。 “那天,买家在我这里买了一件内衣,也没有讨 价还价,一开始还以为是个豪爽的顾客,可是,没想 到他收到货后就给我写了个差,我急忙追问,他说给 200元钱就能改掉差评,而且还愿意把内衣退还给 我。”屠女士这样描述她的第一笔交易经历。 据屠女士讲,这位恶意差评师非常直接,整个敲 诈勒索的过程就两步拍商品、给差评,最后以更改差 评为条件,要求给钱。屠女士最终选择不向恶意差

评师妥协,这个差评也成为其店铺第一个评价。 屠女士的选择并非个案。据一家专业媒体报 道,大多数卖家在第一次遇到差评师的时候基本上 都选择了忍气吞声,花钱了事,这在一些刚开始经营 网店不久的低等级小卖家中尤为突出。因为担心差 评对店铺的转化率造成影响,断了自己的客源,加上 觉得差评师敲诈的金额也不高,就想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以为就此可以风平浪静。 差评师就是抓住中小卖家这种心态,在尝到甜 头之后愈加贪婪,开价从十几元到几十元,甚至几百 元,有时候甩下一句“你懂的”就坐等收钱了。 说“差评”就“差评”,该怎么办“你懂的”

“恶意差评从最开始几个人赚取蝇头小利的勾 当,发展到今天,已经演变成团伙作案,这个群体对 分工和操作流程都非常明确,有负责选择店铺的,有 负责注册账号的,有负责跟商户沟通的,还有打掩护 的。”安存科技创始人徐敏对笔者说。 在微博上,各类商户集中的论坛里,每天都有苦不 堪言的抱怨声,在商户心理,恶意差评就是一颗毒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再深受其害,卖家是想尽 了各种办法。网上随便一搜,都是各类应对差评师 的攻略帖,里面有各种招数,“防御型商户”说要加强 自身防范,不给差评师可乘之机,“进攻型商户”说要

积极搜集证据,以便事后维权。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恶意差评师也开始 进入有组织的集团化犯罪。从首例网络恶意差评案 件来看,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 人吴某、周某、陈某等1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及十个月,并分别处罚人民币 2000元。同时,法院将之前扣押的该团伙作案工具 十台电脑予以没收。 这起案件,差评师们团伙化的特征已经十分明 显,而且日益分工明确。 以往“零敲碎打”,如今“集团作案”

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告诉笔 者:“恶意差评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有 敲诈行为。如果有且数额较大那就构成犯罪,所以 恶意差评行为属于威胁或者要挟的范畴。”根据刑 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对此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也表示: “恶意差评根据其行为的程度,是可能满足侵犯我 国刑法的条件,敲诈勒索罪以及诽谤罪等。比如说

以降低网店的信誉度为手段谋取大额钱财的做法, 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界专家向笔者介绍说,2013年4月27日施 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 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打击网 络敲诈犯罪有明确的表述。此外,那些已经支付索要 金额的卖家,同样也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由此来看,针对以敲诈为目的的网络恶意差 评,在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表述方面已经非常明确, 并非“无法可依”。之所以出现商户维权困难,原因 主要在于证据方面。 界定“恶意差评”,关键看有无敲诈

但对于商户们而言,难就难在“一旦被差评师勒 索想去维权,手头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被相关机构采 纳”?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 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卖家可以请求侵权人删除恶意评价并赔偿 相应损失。 王律师说:“举证难点就在于:第一是证据的 公信力,也就是证据的可信力程度。有可能你举 证的证据别人不承认,电子证据毕竟是高科技,可 以PS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可能淘宝卖家在单独面 对的恶意差评师的敲诈勒索数额较低,可能不够 立案标准。所以这个就希望大家能联合起来,但 是难度大。” 以淘宝平台为例,如果差评师通过旺旺工具对

卖家进行敲诈,卖家想要维权举证是非常简单的。 由于旺旺和淘宝同属一个体系,淘宝平台可以快速 明确地核实双方的身份,进而通过聊天记录截图,判 断孰是孰非,还卖家们一个公道。张杰律师说:“希 望阿里等网站有一个公正的申诉系统,卖家遭到恶 意差评时维权有比较好的举证途径。” 然而,现在差评师为了避开淘宝网旺旺的监控, 他们开始将交涉方式转为 QQ 和电话。据调查, 90%的差评敲诈是通过电话来进行交流的,10%的差 评敲诈是通过QQ进行交易的。在QQ聊天记录的 举证上,因为不在一个体系内,淘宝方很难作出明确 的评判。 在电话沟通的举证上,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卖 家也试图通过手机自带的录音设备将通话过程录下 “恶意”不“恶意”,举证成为软肋

“通话录音等电子信息如果被淘宝、司法机关 采纳为有效电子证据,其前提是信息本身严格满足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而用户的通话 行为进行过程涉及到电信运营商的程控交换;通话 内容的存储又涉及到信息的同步性,隐私性,安全 性以及存储平台的独立性和安全级别,举证的有效 性还涉及到相关法律条文及公证取证,审查程序要 求等多个问题,行业跨度非常之大,要考虑的东西 真的是太多了。”徐敏对笔者说。 安存科技长期关注数据证据的保全工作,并推 出了安存语录等产品,据报道,此案卖家通过安存 语录所存储的通话录音作为有效举证材料。安存 语录95105856作为全国首个录音公证电话,自2012 年11月28日开通以来,确实受到了淘宝网平台官方 和广大淘宝卖家的极高关注和肯定。在安存语录 开通的第二天,淘宝官方在600万人数的淘宝卖家 后台挂红色链接推荐“安存语录”,鼓励卖家们通过 录音保全,有效防患差评师,仅一周的浏览量就达 到26万多次。据了解目前已有千级以上的淘宝网

卖家成功通过安存语录录音举证的方式击退了恶 意差评师。 “安存语录是安存科技联合电信运营商、阿里 云计算、公证机构共同推出的,合作目的就是为了 联合相关行业最领先最权威的技术和司法严谨性 力量,真正帮助用户们解决语音通话内容取证和举 证难这些头疼的难题。”徐敏说。 在这起案件中,主犯杨某实际作案达40余次, 为什么最后检察官起诉和法院认定的只有 14次? 那是因为很多被敲诈的店主不报案,哪怕当警方致 电请他们来做笔录,他们也多以“我很忙,过去的就 算了”来推脱,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手头掌握的证 据效力太弱了。 “电子证据就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 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纳入我国 最新的民诉法中。2013年元旦起,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 据。”王律师说,“电子证据可以视为网络举证的一 个突破口。” 堵住“恶意差评”,还需推广“电子证据”

来,希望可以借此为自己申诉,但没有被认可,原因 是无法证明被录方是否是买家,不能排除随便叫个 人冒充买家串通录音的可能。从专业层面来讲,录 音录在客户端,客户是有能力也有动机对此录音进 行篡改、剪辑的,对于这样的录音,平台方和司法机

关当然是不敢轻易认可的。 张杰律师说:“在举证时,如果没有包含对方的 名字或者卡号日期等等可以作出鉴定的信息,即使 录了音在举证时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证明力 不足而被驳回。”

北京实行汽车限购摇号,车牌已成稀缺资源, “最牛大妈”王秀霞拥有上千个北京车牌的消息着 实让人们惊诧。 当事人主动申请注销名下全部车号是否属实 仍不得而知,但这种长期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租牌” 谋利,如何平息得了公众的疑问。 以媒体估算的出租一个车牌获利1万元计算, 王秀霞累计的财富可能达千万元,可谓名副其实的

“车牌大亨”。人们不禁要问,王秀霞为何能有这么 多车牌?还有多少稀缺号源被“最牛大妈”们当做 谋利手段而不为人知? “最牛大妈”的出现,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机动车 号牌管理方面的弊病。 2005年以来,北京机动车牌照政策几经更迭, 从最初仅限北京户口购车到后来放开管理,再到如 今摇号限购,松紧不一、摇摆不定的政策,正是“背

车”一族如今谋利的根源。从2006年8月开始,北京 曾强制要求三个月内完成车辆实名制转户,如今7 年过去,“最牛大妈”声名鹊起,这是一个特而又特 的漏网之鱼吗? 更让人们担心的是,相关部门至今仍然三缄其 口。媒体记者和数百名“租户”对“最牛大妈”的下 落苦查无果,可见“最牛大妈”之“牛”,不仅在于会 用稀缺号牌资源谋利,且在于其身份密不透风,这

或许也是其前一个“牛”的重要原因。 作为公共资源尤其是稀缺的公共资源,其分配 涉及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要有精细、缜密的管理体 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其基本前提是要透明公开。 正视“最牛大妈”身上的种种疑云,及时回应社会关 切,这无疑是弥补政策漏洞,避免稀缺资源分配不 公伤害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据新华社) 别让“最牛大妈”游离于管理之外

搭建网络平台,专门盯梢各种负面信息,继而进 行敲诈勒索……近年来,一些网站和个人假借“揭 黑”“维权”“反腐”“打黑”之名,索要“赞助费”“封口 费”“广告费”等敲诈勒索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 网络名人也参与其中,成为当下不可忽视的公害。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说,敲诈勒索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 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的敲 诈勒索行为不同,网络敲诈勒索主要是以在网络上 公布对被害人不利的信息为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 胁、要挟、恫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由于敲诈勒 索罪对威胁的内容和种类没有限制,利用网络实施

敲诈行为完全可以包含在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中,因此,网络敲诈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 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 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敲诈 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 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敲诈勒索达到 2000—5000元的,就达到立案标准,构成敲诈勒索 罪。针对目前猖狂的网络敲诈犯罪,应当予以严厉 打击。

此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 12名 “淘宝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 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5000元。 “网络差评师”敲诈勒索案,即“网络差评师”在 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通过网络 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 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 才同意关闭交易。卖家为了不受差评,不影响网络 经营和淘宝网的评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 方式付钱给行为人。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欲晓表示,对于网络敲诈勒索来讲,威胁主要体现 为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成本低、传播快速的特点,以发 布被害人的不利信息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被害人的不 利信息将会被发布在网上。这是网络敲诈勒索行为 与传统敲诈勒索行为的显著不同点,传统敲诈勒索 行为中的威胁通常可以以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 命、身体、自由和名誉等为对象,而网络敲诈勒索行 为一般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名誉或隐私 进行威胁,从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为了保 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而行为人 获得财产。 (据新华社) 刑法同样适用于网络敲诈勒索 数额超2000元即可立案 文·刘奕湛 邹 伟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网络交易,与面对面交易 有着很大的不同。双方不能进行面对面交流,而顾 客要买的实物也缺少了触觉的感知,没有了其亲自 试用的最直接的感受。交易的出发点就是彼此之 间的信任。曾曝出的网络卖家因差评给消费者寄 寿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不禁要问如果是正当维权呢怎么界 定?王律师说:“敲诈勒索的行为一般目的是索取 钱财。消费者正当维权是在关于商品质量的范围

内再谈赔偿问题。” 张杰律师说:“正当维权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 法利益,如已经支付对价的商品,恶意差评是以敲 诈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或者恶作剧,意在造成店主业 绩受损为目的。” 在电子交易如此活跃的今天,众多的人开始在 网络上谋生,而网络的生存环境是否能够保障买卖 双方的合法权益仍需各界人士的协同努力,同样需 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这些合法权益。 消费者正当维权不等于恶意差评

“全球眼”监控软件助破案提速

科技日报讯 日前,福建莆田东吴边防所辖区的外来 务工人员张女士到所里报案称,其儿子在两天前突然失 踪,至今下落不明。民警一边安慰心急如焚的张女士,一 边带她到该所的指挥部。原来,在指挥部的电视墙上有十 来个屏幕,每个屏幕都对应辖区里的一个“全球眼”监控。 但这并不是全部,民警通过电脑中的“全球眼”监控软件还 可看到整个辖区100多个监控探头“眼中”的世界,基本覆 盖了该所管辖区域内的大小村道。在了解张女士儿子的 大概出走时间和着装后,很快,民警就通过多个监控的视 频回放发现了张女士儿子离家后的行踪。最终,在民警的 帮助下,张女士在儿子的一个好朋友家里找到了他。据了 解,莆田边防辖区共有上千个这样的“全球眼”监控头,这 些特别的“眼睛”在上岗后帮助边防民警破获了很多案 件。“自从有了这些监控头,辖区内的盗窃事件就少了很 多,有了这些监控头的‘监督’,很多盗贼在行动时恐怕都 得掂量掂量。”东吴村村民老王说道。 据悉,该所还利用“全球眼”对在港渔船动态进行严密 监控,做到第一时间内掌握渔船动态。今年的第七号超强 台风“苏力”来临之时,该所民警就是在“全球眼”的帮助下, 及时发现一名偷跑回渔排的渔民,并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 将该名渔民劝回岸上,避免了险情的发生。 (陈寒洲)

上海侦破特大网银盗窃案 犯 罪团伙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三千余 万元

新华社讯 (记者朱翃)今年春节前后,有许多受害者报 案称在网络购物或订票时,钱款被人通过木马程序转至“巨 人网络”进行游戏充值。上海警方8月21日表示,在公安部 的统一部署下,上海警方历时6个多月,将这一跨境网银盗 窃团伙捣毁。 该团伙涉嫌盗窃网银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者2000余 人。警方在泰国曼谷和我国广东、广西等地将主要犯罪嫌 疑人王某、刘某等6人抓获,追缴赃款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2012年11月11日,有买家反映其在进行某网络商城 购物交易时,发现钱款未能转入卖家账户,而是被人通过木 马程序转入“巨人网络”进行游戏充值。2013年1月2日, 被害人李某在上海浦东新区一酒店入住,在使用酒店电脑 登录“12306”官网购买火车票时,发现其银行卡内3609元 钱款被转至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被用于为游戏 账号充值。 上海市公安局接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经查,自2012 年10月起,众多消费者在网站预订车票、机票或进行手机 充值、网上购物消费时,无论付款是否成功,银行卡或网银 上的钱均被悉数转走,最终流入了“巨人网络”账号,并迅速 被用于购买游戏点卡或虚拟货币,致使被“吞走”的资金无 法及时冻结和追回。专案组梳理发现,虽然单笔损失金额 由两三千元至两三万元不等,但受害者多达2000余人,涉 及全国大部分省市,涉案总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 警方查明,自2012年10月开始,这一犯罪团伙就开始 在境外向境内以“钓鱼网站”、垃圾邮件、病毒广告等方式植 入“木马”病毒,通过篡改收款方,将被害人网银中的全部钱 款转入巨人网络支付平台用于购买游戏点卡或虚拟货币, 再将这些虚拟商品通过网站和网店倒卖套取现金,而后利 用这些现金购买电话充值卡再倒卖套现,经过4次转手套 现后才将钱换成外汇转到国外的账户上。 最终,专案组与国际警方密切配合,将隐匿在泰国曼谷 和我国广西、广东等地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8月19 日,主犯王某被从泰国押解回上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铁路公安机关破获一批制假贩 假案件捣毁多个制假窝点

新华社讯 (记者史竞男 邹伟)记者23日从铁路公安 机关获悉,暑运期间,全国铁路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制假、贩 假案件,捣毁多个制假窝点,收缴一大批假证假章。 据了解,各地铁路公安把打击制假贩假案件作为工作 重点,组织民警加强巡查,并建立了快速报警、通报渠道, 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机 关的联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专案侦查。 7月25日,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分别在安徽芜 湖、马鞍山两地实施统一抓捕行动,共抓获制贩假证犯罪 团伙成员21名,捣毁制假窝点2处,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司印章4万多枚、伪造的各类证 书5万多本,查缴扫描仪、过塑机、钢模机等一批制假工具; 8月16日,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站派出所民警查获一名 使用假身份证的旅客。随后,成都铁路民警循线出击,仅 用两小时就成功打掉一个制、销假证窝点,缴获各类假证 件2720余本、各类假印章3190余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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