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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解决送达难 保留电话录音即有效送达

来源: 比特网   发布日期:2017-08-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下文简称《意见》),全面规定了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电话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送达形式及其效力,给一直以来的“送达难”问题可谓是带来了重大利好!

  

   全篇整合了之前关于送达的各项规定,多达17条意见。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此次发布的《意见》,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内容十分详细。

  

   提升民事送达的效率:电话送达也成为有效送达

  

   齐齐整整,一共17条意见里,除了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的相关规定,还多了一条:

  

    第十四条: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关于电话送达的规定,可谓是《意见》中的一大亮点,除了赋予法院送达极大的“开放性权利”。

  

    实质上,该条规定确定了电话送达的有效性,因为实践中经常存在电话能够联系到受送达人,但是受送达人拒绝直接领取文书且不配合签收邮寄文书等情形。如此规定,则让电话送达也成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当然规定中也提到了电话送达中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需要“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也就是说,电话送达亦是有效送达,保留电话录音即可完成送达。

  

    浙江省高院:率先利用安存语录电话进行送达探索

  

    早在2014年,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于身份明确,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缺席判决、外地在杭当事人无暂住证或户口不明确、第三人不愿出庭作证等情形的案件,就以电话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本人身份时,尝试使用电话方式进行送达,并对通话进行录音存档。

  

    一个录音公证电话可以帮助减少拱墅法院80%以上的工作量,《人民法院报》还曾专门就此作了报道,报道中的这个录音公证电话叫“安存语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语音通话存证工具。

  

    区别于别的电话录音产品,安存语录最大的优势在于以法律中最核心的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起始点,采用实时保全+云端存储+公证处出证的模式,确保数据的私密和安全性,还可通过合作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有当事人接到电话却故意不出庭,法院就可以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将通过专门的VPN通道调取当时通知的电话录音,依法出具公证书,作为当事人接到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律文书。

  

    据悉,敢为人先的浙江省高院也非常青睐这个高效又可靠的产品。在了解到浙江部分法院进行安存语录的试用,为法院与当事人、律师的电话沟通,处理有关案件、查明相关事实的过程进行存管提供了保障,实现办公数字化、互联化,有效提高了审判执行的效率。省高院察觉到这是一项可以有效帮助提高审判效率的科技项目,自2014年开始,就由高院直接引进200门安存语录一键式固话机进行试用考察。

 

    语音是人们交流信息最主要的方式,同时在社会活动、企业经营、人际交往中将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人们也越来越多地需要语音数据证明来定纷止争。而依托权威公信的产品“安存语录”(详见官网www.95105856.com),可以轻松实现录音数据的留存、保管、提取、交易及固定证据的保全,真正做到口说不再无凭,防患于未然,小到个人,大到各行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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